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公司能與員工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嗎
      發布日期:2012-03-12 閱讀次數:80 字體大小:

          【詢問題】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由于開業初期,業務量不是很大,而且和用工單位的關系也不是很穩定,雙方的信任度也不是很高。2009年8月,我們接了一個物業公司的項目,雙方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合同約定期限是一年。我公司想我們為這個項目招聘的被派遣勞動者,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期限也約定為一年,那樣在勞務派遣合同期限屆滿后,如果雙方不續訂合同,我們公司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能終止了,公司也不會受損失。但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個別勞動者提出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最低應當是兩年。請問:我們公司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咨詢解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即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兩年。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派遣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兩年以下的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使雙方協商一致也是無效的。

          我們國家最初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使用就是為了配合那些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崗位,很多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只訂立幾個月的勞務派遣協議,由于沒有被派遣出去的勞動者增加了勞務派遣公司的用工成本,所以派遣單位往往也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使得勞務派遣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突出。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得不到有效保障,從而也影響到其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對勞動合同期限2年的下限規定,加重了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能夠更為有利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你公司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勞動者同意了也是無效的,應按勞動合同的部分無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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